2023-10-5 15:32 /
wiki建设需要,因为网漫行业对责任方式的表记并不统一,先堆点案例
两种表记思路对应两种生产流程(and/or生产体制&著作权属):
一、作者中心思路——个人创作者+助理式表记
二、PD中心思路——网漫分工化工作室+制作人表记
目前中国大陆网漫以后者占大多数。
关于网漫标准化著录——※对标韩漫界的情形,参阅文化产业振兴院就网漫引入UCI标识体系的基础研究报告第51页的责任方式描述,与实践有一定出入(未见编辑职能)
https://welcon.kocca.kr/ko/info/trend/1952631
※对标他日条漫行业的情形,参照:
- sorajima: https://mannavi.net/16267/
- hykecomic: https://web.hykecomic.com/landing_pages/da4d7140defa6c786935798a483e9a57/47.html
- studio mee: https://ganmo.j-comi.co.jp/posts/detail/14175部分网漫作品,存在写法不规范的情况,不再一一写出。
两种表记思路对应两种生产流程(and/or生产体制&著作权属):
一、作者中心思路——个人创作者+助理式表记
二、PD中心思路——网漫分工化工作室+制作人表记
目前中国大陆网漫以后者占大多数。
关于网漫标准化著录——※对标韩漫界的情形,参阅文化产业振兴院就网漫引入UCI标识体系的基础研究报告第51页的责任方式描述,与实践有一定出入(未见编辑职能)
https://welcon.kocca.kr/ko/info/trend/1952631
※对标他日条漫行业的情形,参照:
- sorajima: https://mannavi.net/16267/
- hykecomic: https://web.hykecomic.com/landing_pages/da4d7140defa6c786935798a483e9a57/47.html
- studio mee: https://ganmo.j-comi.co.jp/posts/detail/14175
①シナリオ
企画書をもとに作品のシナリオを制作します。具体的には、「構成」「台詞」「モノローグ」「ナレーション」などを執筆します。
②ネーム
原作を元にネームを制作します。具体的には、「セリフ」「背景」「キャラの配置・表情」「コマ枠線」「ふきだし」などを指定します。
③キャラクター線画
ネームに沿って、キャクターデザインを元にキャラクター線画を担当。
④キャラクター着色
キャラクター線画の着色を担当。
⑤カラー背景
背景の線画・着色までを担当。建物などの背景のほか、効果背景も含まれる。
⑥仕上げ
原稿のクオリティを底上げするために、原稿全体の色味の調整や装飾の挿入。
https://bgm.tv/subject/465477
将个人作者表记为策划,且缺省出品方制作方时,该策划表记亦暗示该自然人出资。参照中术圈表记惯例。
https://manga.bilibili.com/detail/mc28916
https://manga.bilibili.com/detail/mc33592
https://ac.qq.com/Comic/comicInfo/id/654061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947400/answer/16727719
(「监制」是中国大陆商业网漫生态的职能,诞生的背景就是资方从业人士(编辑)难以及时跟进连载提出专业视角的意见)
监制不是导演(监督),著录时需注意!
※对于原创网漫,习惯上存在把兼履行监督职能(往往会比网文改编作延请的「监制」岗位更为主动地干预staff众的创作细节,而非类似编辑的关键环节查漏补缺改进等的职能)的作者(表记为「漫画」「编绘」等)遵循纸媒责任方式合并表记习惯表记在靠前的位置并缺省其「监制/监督」责任方式表记——只要其至少负责脚本和分镜——当该作者不负责分镜不能按惯例表记为作者(「编绘」)时,为表记其参与程度,一般会再加一条单人的「监制/监督」表记。
https://www.iqiyi.com/manhua/detail_nat4yu39kl.html
有些平台/cp还会有「总监制/平台监制」表记——对全平台作品有发言权,个人习惯不著录此类挂名职位。
在韩国网漫界,编辑都叫PD(Producer)。
(在国内民营出版界,图书公司的执行编辑有表记为特约编辑的情形。网漫不受图书出版惯例制约,特约编辑这个写法可以按下不表。)
※如要避免编辑职能叫法分歧,可参照normalize「作画」字段的做法,将责编和执行编辑(cp编辑)著录在「编辑」字段内,按稿件递交流程顺次分行著录,例如:
https://manga.bilibili.com/detail/mc32306
补充,有关infobox人员名后扩注的做法 20231119:
但「监制」的中国大陆特色(专业漫画从业者补足平台编辑的缺位)会浓重些。
中国大陆商业网漫的「监制」表记,大概处于「监督」「制作人/担当编辑」「监修」(主动,半主动半被动,和被动)三种职能定位之间;监制这个职能从制作流程生态位来看更多的还是从专业视角补齐编辑方面的短板(或者说,填充了平台方人手紧张导致的连载作品的编辑职能缺位)。
https://bgm.tv/group/topic/382206
https://manga.bilibili.com/detail/mc33784
(45话起)
https://manga.bilibili.com/detail/mc33344
※参照日本动画表记惯例——「制作协力」字段或可适用于有总包制作方(或者叫承揽方——总包是相对的说法。指承制方在文改网漫项目中标后只担任脚本或监修等次要工作量职能)的情况下,表记连续多话整话第三方外包制作方的情形。
https://bangumi.tv/group/topic/387501
一种变通的著录方式是责任编辑名后括注。※https://bangumi.tv/blog/325182#post_177314
* 容易与现有「出品方」字段混淆,而「出品方」字段系专用于著录无出版资质但实质承担图书编辑(可能还包括宣发)出版工作的法人实体,也就是中国大陆地区民营出版语境中的图书公司或者叫出版公司。
* 整个书籍区漫画板块以日本商业漫画体系中的实体出版物为主体,因此在著录字段名的安排上也继承了日本商业漫画出版界的表记实践。
* 问题在于,书籍区的实践是,对于同时存在电子版和纸版但对应出版方不同的情况下,则普遍只著录纸本出版方在出版社字段——在日本书店流通体系占据作品宣发引流半壁江山的情况下,似乎也可以接受这种著录上的取舍。(事实上,一些日本的网漫出品方,为了贴合电子书店平台既有的流通生态术语和用户认知,在natalie.mu上是直接将自己表记为「出版社」的。需要注意,电子书店流通界的「出版社」表记并不一一对应法人实体甚至有一定随意性。)
而对于发轫于互联网平台生态的以网漫平台体系为主阵地的网漫作品来说,只著录纸本出版社,未免有些不切实际:网漫平台中的大部分作品并没有在日本发行,而大陆的书店生态流通占比和宣发地位(作品出品方的投资与宣发关乎作品是否能长久连载)是远逊于日本的(线下线上)书店生态的。
解决这个矛盾,就应当著录网漫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的出品方。问题在于……如何著录?存在以下几种选项:
* 循电子书店流通术语,著录为「出版社」
* 循实际表记用语,著录为
(1)「出品」(「出品方」字段专用于著录出版公司,不能使用。著录为「出品」容易与前者混淆,不建议使用。)
(2)「制作」
仅对于中国大陆网漫作品来说,po主认为不应著录为「出版社」,理由如下:
一、出版资质
除相对小众的、继承「电子书店」运营术语的「掌阅」平台在UI层面将网漫作品出品方/发行方显示为「出版社」外,不论是主流网漫平台还是出品方都从未以「出版社/出版方」为名指代网漫作品出品方——要言之,电子书店这个概念体系,不管在法律层面还是网漫作品流通占比层面都是相对小众的概念,不适用当下的网络漫画作品生态。
※电子书店的概念类似物存在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而该规定的表述是:
二、版权生态
由于网漫流通渠道高度集中于少数几家互联网企业的平台App手中,又缺乏成文成体系的漫画作者权益救济渠道,因此著作权属、利益分配生态与传统出版社及海外同行迥异,不宜套用传统的出版社概念。具体来说:
出品方与漫画执笔者签订委托创作(含「合作/协力」「监修创作」)合约或无版税合约(一次性稿酬买断后续财产权)的情况在一些平台和出品方当中较为普遍,如角川青羽(角川全资上海分公司)和腾讯动漫,一些平台型出品方倾向于签订超长期/著作权有效期届满的合约,如哔哩哔哩漫画。而传统出版体系(包括日本和中国)由于法律法规和历史原因客观上不能垄断(集约化)印刷、流通、经销渠道,普遍更倾向于与作者签订单行本专有出版权(期限授权)/连载执笔-作品开发授权代理型合约以保持竞争力,并且出版社在合约期届满后需要联系作者续约。亦由于出版界业态形式普遍较为单一(不似互联网企业那么多花样),且出版行业不只出版漫画作品,社会对其运作逻辑认知程度较高,立法者容易通过社会共识推动相关规范乃至救济措施的成文落地,因此维权救济相对容易。
在版权分配的实践上,大陆网漫界更贴近影视剧行业的生态——由「制作方/制片方」持有著作权,编剧者不对影视作品行使后续权利。即使一些个人作者编绘的商业故事型原创漫画连载作品的创作者只有一人或二人,且出品方也未与作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因职务需要产生的职务作品」,因而对作品的形成具有不可辩驳的authorship,若按出版业传统理应适用作者排他式许可给出版者后由出版者以给付稿酬and/or版税的形式来保有许可。
三、制作体系
(todo)
〇、网漫作品(著作)出品方著录实践
(todo)
一、对于作者不享有完整著作权的PD中心制(出品方拥有/作者转让权利给出品方、出品方委托创作等其他不由作者许可权利给出品方情形)或者作者(authorship持有者)与出品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将出品方著录在「制作」(production/maker)字段:
1. 如有出品方与制作方(承制主体)不是同一实体,建议将制作方写在「制作」字段的第一行,将出品方写在制作字段的第二行。
2. 原表记责任方式字样有异于著录项字段名的,将原表记责任方式用半角括号括注在对应行的未尾。
二、作者保有全部权利且未签劳动合同,但委托/商洽了代理商(用于对接平台)以便专注创作,理论上这种情况将出品方著录在「发行」字段更合适,类比游戏制作行业,著作权人将作品经销/铺货授权给游戏发行商。
大陆网漫领域实践当中极为少见。目前已知少部分头部作者有此类待遇。如墨飞的新作,即在「有狐文化」的帮助下,上线了商业网漫平台。
三、不区分著作权归属,将「出品方」「发行方」著录在同一字段
由于网漫平台作品表记极度缺乏标准化,因此想像动画那样确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很困难的一件事。piccoma会在海报右下角标出著作权属,但国内的网漫平台不会。所以在条目建设实践当中著录出品方时,实际上还是不加区分地以同一种字段名著录。po主推荐使用「制作」(production/maker)字段,因为此字段难以和传统图书出版物标识术语有交叉——如果要将「发行」字段适用于扩展到所有网漫出品方/发行方,为此维基人使用该字段著录网漫出品方时还需要括注发行字段对应的载体范围(以区别于中国大陆地区部分图书出品方将发行工作外包给第三方的情况),括注冗赘程度较化用前项「制作」(production)字段更高。
※日本商业漫画(杂志)惯例,对于原创漫画主笔作者表记为「作画」而非「漫画」时,则往往都是※「漫画原作者」负责分镜,反之则默认执笔作者负责分镜。
但对于一部分只走DL渠道配信的高画面华丽度TL漫以及近年热度上升的网漫平台商业条漫,又存在流水线化——分镜专职专人的情况——这类漫画的版权有时直接按职务作品处理版权——即由出品方/cp持有全版权。
存在无脚本创作的情况,但连载漫画尤其长篇连载作品行业上认为脚本(台本)是漫画生产的应有流程。